《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》
第一条 为规范以所名义注册和使用互联网络域名的活动,根据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》(2002年9月30日颁布)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所部门、实验室、学术组织等以所名义注册域名前,须经过信息中心审核。确有必要的,方可申请注册。
第三条 域名注册成功后,申请者须到信息中心备案,并成为该注册域名的实际使用和管理者(以下简称“域名使用者”)。
第四条 域名停止使用后,域名使用者应及时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注销,并在注销后到信息中心备案。
第五条 域名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章。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,责任由域名使用者承担。
第六条 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并维护 “所域名管理台账”,并确保台账完备、规范。
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。